释义 |
依据我国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协商也并非处理劳动争议的毕竟程序,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其次,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人应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诉书》填写一式二份,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自当事人提交符合填写要求的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仲裁委员会将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知当事人。 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此时就需要注意,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诉人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应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