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上海高温费发放规定请假还发高温补贴吗? |
释义 | 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第二种情况是企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因此,高温津贴的发放与是否休年休假关系不大,只要符合以上两种情况的,企业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每月200元。 至于请病假、事假是否影响高温津贴的发放,根据上海市人社局的口径,对于请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 另需注意,扣除了高温津贴等项目后,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企业应当如何发放高温津贴? 关键是做好“加减乘除”。 1、做好“加法”: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不能二选一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工作。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也充作高温季节津贴,这无疑是不对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就是说,发放高温费是在提供现场清凉饮料的基础上做“加法”,反过来说也一样,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2、做好“减法”: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组成项目 根据上海市人保部门提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3、做好“乘法”:6月至9月高温津贴连发四个月 发放高温津贴是做“乘法”,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那么,与什么有关系呢?与劳动者工作岗位有关系,即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但是有的职工说,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该不该发高温费?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哪些岗位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看法不一,各单位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小差异,为此《通知》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4、做好“除法”:对于缺勤职工不可多扣高温津贴 对于非正常出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即做“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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