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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唯一住房算违建怎么办
释义
    当唯一住房为违建建筑时,当事人因首先因妥善安排家人居住,必要时可安排家人换地居住,确保家人安全,后在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违建,确定唯一住房违建分为部门违建和全部违建,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唯一住房违建强拆问题,根据强拆后住房主体是否被保留,来安排后续家人的居住问题,确保长期生活不会受到影响。
    当唯一住房为违建建筑时,产生部分违建和全部违建的房屋并不属于建造者,相关部门查处到后可根据相关法律对违建房屋进行强行拆除,其家人政府可以拒绝安置、赔偿等,需违建者自行安排。
    部分违建指房主持有房屋合法手续,但却在原本建筑上加层、扩建,占用公共面积等,虽然会影响家人居住,但相关部门强行拆除违建时,只会拆除违建的部分,房屋主体并未拆除,虽会影响家人的居住环境,但不会导致无家可住,另一种违建指违建人在未经政府批准的土地上建筑住房(如农村的农田、城市的棚户房等)此类房屋属于房屋整体违建,违建土地归国家所有,建房者不具备拥有权,政府可进行强行拆除,并不进行任何赔偿,遇到此类问题,建造者需到相关部门进行详细了解,尽快安排家人住所,保证家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唯一住房是指个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唯一”则是指业主在该省份内,登记在房屋权属登记系统里的只有这一套房子,如业户为已婚人士,唯一住房则是指夫妻双方在该省内仅一套住房,名下无其他住房。但如果房屋有多位共有产权人,那么这套房子也会算作共有产权人名下房产,不属于业主独有,但仍属于唯一住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以及前期土地相关的手续,并且可以通过改正或补办一定的手续来获得最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补办手续,应该给予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机会。如果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因为取得了一定手续,但是证照并不完备的情况,是可以补办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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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3:5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