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发起人的风险如下: 1、其他股东不能按时缴纳认购注册资本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认购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发起人认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发起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还应承担被起诉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