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3、股权投资协议;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5、委托代理合同;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9、会计、审计合同;10、工程监理合同;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13、商业票据贴现;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16、培训合同;17、企业改制;18、资金账簿;19、土地租赁合同;20、承包经营合同;21、修理单;22、常见的其他无需贴花的合同或凭证。 法律客观: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