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不可以拒绝派出所采集。 一般不可以,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体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公安局信息采集、录入,是公安机关实行社会管理的基础工作。为了充分发挥DNA、指纹、社会情报信息在侦查破案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派出所进行包括DNA在内的信息采集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 《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 十指指纹信息的采集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 (二)依法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人员; (三)依法被行政拘留或者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行为被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人员,但是被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除外; (四)依法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五)依法被收容教育的人员; (六)依法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七)依法被继续盘问的人员; (八)公安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采集指纹信息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各执法办案单位在工作中遇有本规定第十一条列举的需要采集十指指纹信息的人员时,案(事)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必须采集上述人员的十指指纹信息。 对送入看守所、拘留所的违法犯罪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入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戒毒人员、被收容教育人员,无论案(事)件承办单位是否采集过指纹信息,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都必须采集十指指纹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