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工和合同工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合同工与劳务工在劳动关系、福利待遇和人员管理使用方面有所不同。合同工与单位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合同人员的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需要给合同工缴纳社保、公积金。而劳务工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劳务工工资不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不需要给劳务工缴纳社保、公积金。 一、劳动关系的区别 合同工是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直接使用、管理,其工作关系、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社保关系均属于用人单位。 劳务工又称劳务派遣工,是劳动者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管理,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其劳动关系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的管理教育、工资发放、社保关系等均属于劳务派遣公司。 二、福利待遇的区别 合同工的福利待遇直接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享受同待遇。 劳务工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 三、人员管理使用的区别 合同工属于本单位的正式员工,单位对其有考核、提拔、表彰等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单位也有权调动其工作岗位,可根据有关规定解除或是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工一般从事的工作都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工的提拔、使用等归劳务派遣公司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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