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版权局归哪个部门管 |
释义 | 作品版权登记一般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各省级版权行政部门(版权局)。 作品版权是自动获得,即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自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国家又鼓励进行作品版权自愿登记。市场上有专门的中介代理机构。 1、司法管理 司法管理是通过各级法院审理部分侵犯著作权案件来实施著作权法,达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版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提高办案质量,从1993年起,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省、市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96年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 一、著作权权利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能 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3、批准设立著作权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7、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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