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疆公积金电话12333 |
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有关报纸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形式。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本单位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单位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主动公开查询网址:http://zfgjj.xa.gov.cn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况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明确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或直接向申请人提供。需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2.属于不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 3.属于公开范围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指引告知申请人; 4.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