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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疆公积金电话12333
释义
    法律分析: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有关报纸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形式。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本单位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单位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主动公开查询网址:http://zfgjj.xa.gov.cn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况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明确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或直接向申请人提供。需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2.属于不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
    3.属于公开范围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指引告知申请人;
    4.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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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4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