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执行指的是什么 |
释义 | 行政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充分调动政府资源,通过一定运作机制,逐级贯彻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的政策、决策,以落实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诸任务的活动过程。 一、乡级政府行使的职权有 镇(乡)政府的主要职权有以下几点: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三)依法管理本级财政、执行本级预算。 (四)为农民提供有效的科技、教育、文化、信息、卫生、体育、医疗、人才开发、劳动就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服务。 (五)保护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七)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八)负责民政工作,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办理兵役事项。 (九)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教育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主要是倚靠党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法贯彻落实,其强制力是有限的。教育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有关社会成员和行政人员都必须遵守执行。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教育政策是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 三、人民法院对刑事监督的对象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监督对象包括四部: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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