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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员严重警告适用情形
释义
    对公务员严重警告的,一般是适用相对比较轻的违纪违法行为,违纪后果比较小,如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等。
    一、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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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