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和解法律上是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在尽量不伤和气、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矛盾各方通过商量,把问题解决、把矛盾化解。和解协议,不论是诉讼和解还是仲裁和解,性质上是民事诉讼的范畴,因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书,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具体如下: 1、写明和解各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码,职业,户籍地,住址,联系方式; 2、写明需要和解的事情的详细经过; 3、双方达成的调解条件,分条详列(包括条件的内容,执行的方式、时间,调解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时间); 4、和解各方签字并按手印,见证人签字按手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