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中规定: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的程序、实体及法律文书的质量进行的检查和评定。 各类案件主要包括法院审结的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复查、再审、国家赔偿确认、减刑、假释和执行等案件。 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 第五条案件质量评查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等方式。 第六条常规评查,是指各级法院对各类审结、执结案件的质量进行的定期评查。常规评查应按本院结案总数和法官个人结案情况确定相应比例。 第七条专项评查,是指各级法院根据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对已审结、执结的某类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各级法院每年都应组织开展专项评查。 第八条重点评查,是指各级法院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个案进行的重点评查。主要包括: 1、当事人多次上访、申诉的案件; 2、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3、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 4、下级法院对本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有重大不同意见的案件; 5、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转办可能涉及质量问题的案件; 6、其他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