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可通过税务部门的渠道进行缴费查询和缴费凭证打印,可通过人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或医保(医疗保险)部门的渠道进行缴费明细查询和打印;职工个人可通过人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或医保(医疗保险)部门的渠道进行缴费明细查询和打印。 【操作】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系统)后,点击“我要查询”——“下载完税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第一条 统一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本市失业保险费率为1%。 本市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由8:2调整为5:5。即,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第二条 统一待遇水平 在本市就业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停止执行。 第三条 统一计算缴费期限 2021年5月1日前,用人单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方式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农民合同制工人未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自本通知执行起,农民合同制工人前后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第四条 加强经办服务 各区要强化政策宣传,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征缴稽核,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推进失业保险“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确保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