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小规模纳税人支付的税控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政策规定,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