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在出轨离婚后,能否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
释义 |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双方出轨对子女抚养权影响不大。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哺乳期一般判给母方,非哺乳期则考虑适宜的方提供抚养条件,并征求子女意见。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但若母方患有严重疾病、不履行抚养义务或其他原因无法抚养,可随父方。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费用根据收入情况确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祖父母帮助抚养等情况也会被考虑。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所以一方出轨离婚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影响是不大的。 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意见。但是在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法律条文】: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一方出轨离婚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影响不大。在确定孩子抚养权时,应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双方情况,并征求孩子本人意见。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母方患有严重疾病或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父方有权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和孩子实际支出来确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同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帮助也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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