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孩子的探望权怎么判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应当对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问题进行协商,比如其行使探望权的方式、行使探望权的时间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行使探望权一方不得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否者人民法院将依法中止探望。如果一方不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哪些情形可以中止探望权 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享有子女探望权。但某些状况出现后,继续行使子女探望权,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原因,法律作出规定,允许在特殊情况出现时,中止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探望权的中止条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均无权自主决定中止探望权,但法院也不能主动裁定中止行使探望权,而应当由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这里的申请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探望权的中止从实践看来包括以下情形: (一)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二)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三)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四)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六)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八)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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