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小产权房 的定义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 集体土地 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 商品房 ”。 小产权房主要有: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的几种。 (二)小产权房能够买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 农村宅基地 属集体所有,村民对 宅基地 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 土地使用证 、 房产证 、 契税 证等合法手续。既然不能办这些手续,产权不完整,就可能会引发后续的一系列纠纷和问题,比如无法办理 继承 、无法对抗国家的 征地 和 拆迁 、无法办理 抵押 等。 当然,这并不是说小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这些房屋可以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和置换,这是法律允许的。但这种情况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情况下的房屋,也不能叫小产权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