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新的《公司法》未规定非货币出资比例,理论上可以全额非货币出资。1、出资形式。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4、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规定。在各个股东成立公司之际,公司各个股东要根据预定履行各自应付的义务和责任,风险与收益并存,公司法对于公司的注册也是有很清晰明确的规定,并且在新公司中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