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始股东出资时间限制 |
释义 | 非原始股东负有不足出资义务。第一,股东出资问题与股权转让是密切联系的,审理股东出资案件,往往会发现股东在变现资产;审理股权转让案件,就会发现股东出资先天不足,给公司存续、新股东加入公司,都埋下了隐患。及时发现股东们的小伎俩,严格依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办事,是解决问题所必须首要坚持的原则。第二,要进一步区分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进行科学划分,可以为守法守约股东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为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股东提出弥补自己缺陷的途径。对于未出资来说,是指的自始未出资;而对于抽逃出资来说,符合将已经出了资的,又很快划走该资金的行为,属于出尔反尔的、不诚信的行为表现。在处理上,当然要判定违规、违法股东按照法律规定精神予以弥补或者补足,包括未出资的要出资,抽逃的要返还回来,出资不足有瑕疵的,要将瑕疵弥补,主要是把不足的出资予以补足。第三,尽管股东们有这样那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地,合同不能以此认定为无效。要知道,对于各方股东的不适当、违法行为,其它股东一般不会不知道,新股东如果未进行评估、审计,其不会轻易接受有“病”的股权。所以,在问题之中,要将那些困难问题单独予以解决,不宜全部混入股权转让、瑕疵出资的弥补等类似案件中一并处理,应当注意到不同合同关系的处理重点,除非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要求在同一案件中解决。第四,不论是股东出资问题,还是股权转让问题,都或多或少透视出公司从发起设立,到经营活动开展,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难或者问题,直接反映到公司治理、经营能力等环节。实践也要求我们,必须将主要精力放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等环节上,以便于尽可能减少股东的欺诈行为,鼓励大家更加强烈的主人翁意识、权利本位意识,力争在经营管理中把那些对正常经营活动不利的思维、行为消除掉,改变成股东关心公司发展,公司为股东提供更多的发言权、经营自主权、红利分配请求权,把公司如何搞得更加强大、如何引领市场发展方向上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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