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温补贴企业是否必须发放 |
释义 | 高温补贴不是每个企业都必须发放。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用人单位需停止安排劳动者从事当日的室外露天作业;而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到33℃以下的,就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高温天气期间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是要加大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对企业违反有关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以及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一、高温补贴之外的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在高温天气还享有以下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天气,调整作息时间: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1、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2、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3、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4、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5、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7、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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