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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
释义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3、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
    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效力的规定是: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主观上当事人心态不存在过错,时间上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结果上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情势变更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变更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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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