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审 刑事案件宣判后, 判决书 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为上诉期。 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书的效力是待定的。上诉期内没有上诉、抗诉情形的,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判决生效。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的,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就始终处于待定状态。 案件经过 二审 之后,如果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决,该二审裁定书就是终审裁定书,送达后就发生了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生效之日,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即从待定状态转为生效状态,此时一审判决就生效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