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间自愿送养一定情形下是合法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 抚养 ,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 拐卖妇女、儿童罪 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 遗弃罪 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行政处罚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