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委专职副书记管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全国省、市、县、乡四级党委换届后,省(区、市)党委班子除个别地区外,绝大多数均设2名副书记;全国79。4%的市(地区)、84。4%的县(市)实现了配备2名副书记的目标。市(地区)、县(巿)、乡(镇)的党委副书记配备人数分别减少了806、5165、41476人。在一般情况下,两名副书记的分工是:一名任同级政府的一把手(省长、市长、县长、乡长),另一名任党委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的职责规定是:协助书记处理日常工作,受书记委托负责其他工作。这个规定既不是如国外副总统的职责,又与以往的副书记职责不同。以往设多名副书记时,各副书记都有明确的分工,如有分管组织、分管政法、分管宣传统战等的副书记,职责范围非常明确,也很有实际权力。副书记精减为一名后,不可能再作以前那样的明确分工,而以“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其他工作”这两条来规范专职副书记的职责,实际上这个规定是虚设规定。以“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为例,如果书记精力充沛,根本用不着人协助,副书记也就只能空闲了;再以“受书记委托负责其他工作”为例,如果书记根本不委托副书记负责什么工作,副书记也就没事可做了。这样,副书记这一岗位岂不处于可有可无状态,成了一个虚设职位?而这是与改革精简的初衷相违背的。难怪有人戏称,所谓专职副书记,成了“书记助理”,与党委办公室主任干的活相差无几。而后者是书记亲自选定的“自己人”,可以任意派活,而专职副书记是由上级任命、选举产生,肩负对上、对下的责任,不能听凭书记一个人使唤。长此下去,就难免造成不团结,甚至形成严重对立状态。 如果明确专职副书记的职责是协助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这样明确了专职副书记作为书记的副手,就有职有权了。但这样做又产生了新的矛盾,因为一般情况下,专职副书记在党委内部是三把手,另一名副书记要兼任同级政府一把手,从职级上说,与书记同为正职,党内排名第二,而专职副书记只是副职级,所以不可能担负“协助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的职责分工。 那么,能否明确专职副书记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呢?如果这样做,就恢复到了以前“副书记分管工作”状态,增加了工作层次。但现在只有一个人,只是在某些工作领域增加层次,以突显加强对这些领域的领导,与以前的各副书记全面分管工作并不完全相同。但分管哪方面的工作呢?党委系统有组织、宣传、政法,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实权部门是组织、政法这两个部门,分别设组织部长、政法委书记,这两位一般都是党委常委。如果专职副书记分管这些部门,这些部门与书记之间就增加了一个领导层次,显然他们更愿意直接对书记负责(组织部长、政法委书记都是强有力的干部配备),作为书记来说,这时候也不愿看到与这些部门,特别是与组织部门之间多一个领导层次,造成大权旁落。这种情况很让专职副书记处于尴尬状态。那就只好让专职副书记分管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了。这些部门(团体)虽然众多,但都无多大实际权力,单位的一把手大都不是党委常委,很愿意有一个副书记来直接分管,以便直接受党委领导,而书记对这些单位撒手也很放心,让专职副书记去管是求之不得。 如此说来,所谓专职副书记的分工就是:“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其他工作,分管工、青、妇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工作”。专职副书记要善于当配角,与书记合作共事,明确自己的岗位,进入角色;作为书记,一定要充分发挥专职副书记的作用,使之有职有权,不使专职副书记成为虚设职位。 倒底如何更好,有待进一步实践总结。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突出考核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际成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接受高标准严格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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