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丈夫生前的债务,分为其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只能以丈夫的遗产为限主张。个人债务包括:(一)婚前个人债务。(二)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负的债务归个人承担。(三)婚后一方经营自己个人财产或擅自筹资,在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四)一方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分家析产所得财产归一方所有的,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五)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六)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一方擅自为他人担保所产生的债务。(七)未经另一方同意,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其主要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内支出所产生的债务。(八)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十)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一方个人借款的债务。(十一)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