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护人变更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变更监护人需要向法院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要向法院递交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民事起诉状,提交证明原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再具备监护人资格,以及申请人如果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证据; 3、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依法作出裁决。一般而言,如果监护人系由具备监护资格的当事人的协商确定,则当事人可经过重新协商而对监护人予以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监护人不能达成协议,则可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变更孩子的监护人需要的资料有: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养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 3、虐待子女的行为或与子女生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据; 4、已满八周岁的孩子更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意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