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毁林开垦立案规定? |
释义 | 律师解答: 一、盗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 2、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元。 二、滥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 2、滥伐竹子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的立案起点: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六、放火案的立案起点: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七、失火案的立案起点: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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