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产品说明书著作权若干法律问题 |
释义 | 一、具有独创性的产品说明书依法享有著作权 产品说明书一般由封面设计,内附产品设计图及其文字说明、产品功能、技术指标、使用或操作方法、封底等组成。产品说明书作为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其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 实践中,产品说明书一般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单纯的对产品的直接描述。产品说明书与被说明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一一对应的,作者在文字上没有独创性,不属于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一种通用机械产品的操作方法或使用方法的描述,第二种产品说明书除了对被说明对象所包含信息的介绍外,还加上了作者主观评价方面的内容。这种产品说明书一般由封面设计、产品设计图、产品主要性能技术指标、封底等几部分组成,有的还有产品照片或企业生产车间、厂景照片等,在创作目的上,评价性内容多于对产品信息的介绍,这种产品说明书在介绍角度的选择、文字语言的运用、叙述层次的安排上都具有自己的特点,意欲具有一定的感染力,以达到产品宣传推广上的功效,具有独创性,第三种是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即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所列举的形式,这种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指的是生产企业为确定产品的构成(成份规格各项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而制作的图纸及其说明,通常包括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工作图设计及其说明,这类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融入了企业自行创作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对产品说明书著作权有关法律问题的深析 1、产品说明书著作权的法律适用。实践中,对产品说明书内容所涉的著作权保护,在适用法律上,如产品说明书既有文字说明又有产品设计图的,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产品说明书里有美术、摄影作品的,还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而不能只简单笼统地适用《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的规定。 2、产品说明书著作权的归属。产品说明书的创作者一般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聘请的创作人员。产品说明书是生产经营企业的特定产品说明,是该企业工作人员为完成该单位的工作及任务而制作,由该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因此属于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而不是《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的那种作品。 3、产品说明书侵权的判定。对于产品说明书侵权的判定,主要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十条规定的是著作权的权利内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具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判定侵权的难点是对产品说明书独创性(也称原创性)的认定。只要被控侵权的产品说明书具有独创性,即使与其它同类产品说明书相同或相似;也不构成侵权,反之则应构成侵权。关于产品说明书独创性的认定,应该从产品说明书的作者是否付出了艰苦的智力劳动,即产品说明书体现智力成果的高低大小,智力劳动中是否包含了作者的独创性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4、产品说明书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当产品说明书的著作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是著作权人的最终目的,也是法院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审理此类案件,在对产品说明书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前提下,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应根据产品说明书著作权人的诉讼请求和侵权人产品和产品说明书散发使用范围以及因侵权造成的影响范围等综合考虑。处理的难点是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数额较难确定和计算。产品说明书著作权人往往对因侵权人造成的损害赔偿数额无法举证,且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对损害赔偿数额也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最高法院对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和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赔偿额所作司法解释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对于我们审理侵犯产品说明书著作权纠纷计算损害赔偿额也是适用的。实践中,在侵权数和获利数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如权利人要求采用定额赔偿办法,也可根据产品说明书所体现智力成果创造性知识产权价值高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性大小以及侵权人因侵权造成的影响范围是否具有广泛性等因素,在适当合理的幅度内予以赔偿。同时应将权利人因调查阻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于诉讼的差旅费等)计算在内,侵权不成立的,败诉方同样应承担胜诉方因应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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