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证申请居住证怎么申请 |
释义 | 办理条件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办理材料 1、办证群众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 2、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2)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3)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申请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产证明材料等; (4)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4、办理有效期7个月以上(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居(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办理流程 1、流动人员带齐上述资料,到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证窗口,填写信息登记表,提交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核信息登记表,并采集流动人员相片及相关信息,开具居住证领取凭证; 3、制证完成后,窗口工作人员再将居住证分发给申办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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