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 |
释义 | 1、工程总包的方式发包人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发包给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作为施工的总承包单位。 2、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发包人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在该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管理下,发包人另向其他施工单位发包。 3、平行发包方式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等因素,将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分解,将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各个施工单位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一、建筑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二)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 (三)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对违法分包所下的定义,以下情形属于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 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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