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哪些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
释义 | 深圳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六)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也可以在市、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 申请人可以按照就近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六)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人才的,提供学历、学位、职称认证文件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七)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提供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八)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现场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六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第十三条 接受轮候申请材料的市或者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第十四条 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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