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中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或称企业担保,是指企业以现有资产设定的一种担保,其标的物为企业现在及将来的总财产,包括企业全部的动产和不动产、无形财产及各种法律关系。在担保设定之后,企业可以继续以作为担保标的的财产从事经营,其资产仍可正常使用收益及处分,而新取得的财产则自动纳入担保物中。在发生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例如,债务人违约,债务人公司发生停产或破产清算等时,担保物才特定化、浮动担保遂成为固定担保或强制性的担保。法律规定可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等动产做为浮动抵押的抵押物。 浮动抵押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抵押,它不以特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财产之上设立抵押其主要的特点为: 1、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2、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3、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综上所述,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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