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赔偿的流程与流程 |
释义 | 工伤保险赔偿程序: 一、工伤报告程序使用者只有为工人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工伤保险的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由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调查工伤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事故,这是一般工伤事故的第一步。但是,如果使用者书面认可为工作上的事故,没有加入工作上的保险的话,可以不办理这个手续。注意工作认证的两个时间:如果工作单位没有提到工作认证,工作人员必须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公司和伤员。 三、工作认证程序工作认证是在申请工作认证的员工被认定为工作认证的基础上(即工作认证程序结束后),其医疗结束或医疗期满后,县以上劳动认证委员会对其进行的残疾等级评价行为。广义的工作认证包括劳动力认证和障碍等级认证。狭义的工伤认定是指障碍等级的认定。四,协商赔偿程序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五,劳动仲裁程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六,法院审理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七,执行程序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八,申诉程序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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