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一般在90天内结案,那在特殊情况下是多少天 |
释义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正常情况下,事故调查报告应在60日内提交,批复应在15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调查报告可延长至180日,批复时间可延长至30日。 法律分析 正常情况是90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至180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拓展延伸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特殊情况下的结案时间如何确定? 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结案时间的确定涉及多个因素。首先,特殊情况可能包括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相关当事人的合作程度等。其次,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也会影响结案时间的确定。有些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进行更加详尽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这可能导致结案时间的延长。同时,特殊情况下的公众关注度和媒体曝光也可能对结案时间产生影响。因此,结案时间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决策。最终,相关部门和当事人需要积极沟通、协商,并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确保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生产事故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处理。 结语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结案时间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特殊情况可能包括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相关当事人的合作程度等。同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也会对结案时间产生影响。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结案时间可能需要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并需综合各方因素进行权衡和决策。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应积极沟通、协商,寻求合理解决方案,以确保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生产事故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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