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实行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是: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须经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