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什么等制度? |
释义 | 律师解答: 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在强化排污者责任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环境保护税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对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实行征税。这一举措可以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环保和节能减排。排污许可制度。我国实施了排污许可制度,对企业进行排污许可管理,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关闭。这一举措可以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环保和合规经营。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我国建立了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这一举措可以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环保和信用建设。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我国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者进行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这一举措可以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环保和合规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制度的实施需要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加强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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