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违法行为已经被改正,危害后果被减轻或者消除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则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