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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什么责任
释义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核设施,是指:
    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2、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核材料,是指:
    1、铀-235材料及其制品;
    2、铀-233材料及其制品;
    3、钚-239材料及其制品;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要符合的条件:
    1、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
    2、有规定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备与核设施安全相适应的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
    4、具备必要的核安全技术支撑和持续改进能力;
    5、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保障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核设施建造申请书;
    2、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质量保证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有效防范技术原因、人为原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威胁,确保核设施安全。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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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5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