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什么责任 |
释义 |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核设施,是指: 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2、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核材料,是指: 1、铀-235材料及其制品; 2、铀-233材料及其制品; 3、钚-239材料及其制品;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要符合的条件: 1、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 2、有规定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备与核设施安全相适应的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 4、具备必要的核安全技术支撑和持续改进能力; 5、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保障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核设施建造申请书; 2、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质量保证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有效防范技术原因、人为原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威胁,确保核设施安全。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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