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存在对证据的审查程序,不仅对非法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和用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进行排除,还会对相应的物证、书证进行审查。 对于一些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和书证,检察院一样需要启动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其处理方式有以下3种: 1、正常使用 一般性程序瑕疵,不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继续使用; 2、要求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 3、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在收集书证、物证过程中中存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收集问题,采取的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于一般性程序瑕疵,不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继续使用,对于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要求侦查机关做出补正或者解释,并且对有关补正和解释进行合理性审查,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对证据的使用问题做出结论。之所以不像言辞证据一样进行排非,其关键在于物证、书证都是客观性证据。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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