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