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情况,出境交通工具到达时间和停留地点,离开港口, 如实申报员工、乘客、货物或物品。 交通工具负责人、出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不允许入境人员携带入境运输工具的,由交通工具负责人负责载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