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物上的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在行使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损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 当然,这里要说明的是,责任主体不限于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占有者。因为现实中,建筑单元所有者与占有者很多是分离的,在此情况下,要现行占有者承担责任才是公平的。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不得违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一、高空坠物是谁的责任 (一)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包括实施抛物行为的人以及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二)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若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便不用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若查明了真正的侵权人,那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三)物业服务企业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公安机关的职责做了提示性的规定,该条规定并不是民法的典型规范,旨在提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意外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高空坠物意外赔偿的规定:一般来说,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