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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空坠物伤人责任由谁来进行承担?
释义
    高空坠物伤人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若侵权人不明,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否则承担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包括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和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特点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物品造成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以及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
    法律分析
    一、高空坠物伤人责任由谁来进行承担?
    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不明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有哪些?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坠物伤人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若侵权人不明,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否则需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包括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以及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特点包括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和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根据以上规定,确定责任人和免责事由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
    前款所称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经营人。
    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无论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均视为经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经营人,并承担经营人的责任;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所有人证明经营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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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3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