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怎样的? |
释义 | 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代理权的有无,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则是在拥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超越了代理权范围。职务行为的特征包括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责任主体的广泛性以及行为人身份上的特殊性及其行为上的职务性。 法律分析 一、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是是否享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前提即为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在所代理的事项上即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 二、职务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职务行为是指公民以其所担任的职务代表公司、企业等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实施民事行为,以及公民经公司、企业等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授权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实施民事行为。前一种我们一般叫做职务代表行为,后一种一般叫做职务代理行为。 职务行为的法律特征: 一是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二是职务行为责任主体的广泛性。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在商事活动中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行为人身份上的特殊性及其行为上的职务性。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代理也是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比如说是包括有表见代理还有越权代理等,如果是越权代理主要还是因为之前是赋予了相关的权力,但是后者的话是没有权利,仍然是从事的相关代理行为。 结语 在代理行为中,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通过其行为造成了善意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代理行为。越权代理则是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职务行为是指公民以其所担任的职务代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实施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分离、责任主体的广泛性以及行为人身份上的特殊性和行为上的职务性。在代理行为中,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澳门居民有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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