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传染病法开始实施和重新修订时间 |
释义 | 我国相关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该履行的职责如下: 1、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2、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3、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4、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5、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6、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7、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8、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综上所述,我国传染病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2013年6月29日修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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