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中合议庭是如何组成的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二、重、再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网咨询专业律师。网致力于为大家打造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该内容由 苑海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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