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开庭审理人员组成主要有审判人员、原告方人员、被告方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审判人员主要由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法警组成。原告方人员主要是原告、原告代理人、律师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