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原什么时候解除静默 |
释义 | 太原从11月29日5时起,有序解除临时静默管理。 太原防控要求如下: 1、科学精准划分风险区域。按楼栋、单元、楼层、住户划定高风险区,无社区传播风险情况下可不划定高风险区,不得扩大到小区、社区和街道(乡镇)等区域,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严禁以各种方式封堵消防通道、单元门、小区门,确保群众看病就医、紧急避险等外出渠道通畅。高风险区人员隔离第5天采样检测,结果为阴性后及时解封,做到快封快解。如封控后高风险区出现续发病例,只管控续发阳性住户,不得延长其他人员的管控时间; 2、优化核酸检测。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实行愿检尽检。各县(市、区)合理规划、动态调整保留一定数量的便民核酸采样点并予以公布,为愿检尽检、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提供免费、便民检测服务; 3、优化重点机构管理。养老机构、福利机构、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要严格查验外来人员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养老机构、福利机构落实闭环管理。托幼机构、中小学的师生员工实施“两点一线”。医疗机构不得以没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推诿、拒诊急危重症患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等要严格落实“戴口罩”,不再查验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重要机关、大型企业、一些特定场所和重大活动可由属地和单位自行确定防控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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