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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持有甲基苯丙胺多少克以上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
释义
    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二条,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也应予立案追诉。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未达到数量标准,但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同样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的立案追诉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毒品的数量限制。同时,如果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数量未达到标准但按比例折算后累计达到十克以上的,也应予以立案追诉。这些规定旨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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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7:04:11